新疆发展情况
2023年,全区生产原油3270万吨,同比增长1.6%,天然气417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5%,油气生产当量达6606万吨、连续3年居全国首位。新疆准噶尔、塔里木、吐哈三大盆地已探明石油资源量居全国首位、天然气资源量居全国第二位。
今年2月,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暨高质量建设“八大产业集群”大会召开,明确了“八大产业集群”建设总体要求、发展方向,提出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会议强调,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巩固提升优势产业,推动油气增储上产和“疆油疆炼”“减油增化”,高质量建设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基地。
发展优势
新疆石油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0%,天然气储量占全国的34%,已探明石油资源量占全国首位,已探明天然气资源量居全国第二位。
在国家实施“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石油开发战略大背景下,近年来,新疆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相继发现玛湖油气田、吉木萨尔页岩油田等3个10亿吨级大型油气田。
依托丰富的油气资源,新疆石油化工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建成独石化、乌石化、克石化、塔河炼化四大石油化工加工基地。新疆的炼化企业主要生产成品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供应国内需求。
此外,石油石化产业拥有有力的政策支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充分发掘能源资源潜力,推进油气增储上产,促进“疆油疆炼、减油增化”,减缓吐哈、准东、塔河等老油区产量递减,加快新区产能建设,确保自治区油气当量持续增长。健全石化下游产业链,大力发展高端聚烯烃和高性能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新型合成材料,加快芳烃项目布局,推动油气化工与盐化工、化纤、纺织、新能源、冶金、建材、节能环保等产业融合,推动炼化纺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独山子—克拉玛依—乌鲁木齐”石化产业带和天山南坡新材料产业带。”
新疆政府对油气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专项优惠政策。
政策节选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采油母页岩生产页岩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符合规定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3、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4、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5、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6、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本,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7、自2015年7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以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